本文要点
- 核心摘要
- 别等审计进场再翻台账
- 所有权与收益权的“错位”博弈
- 从“事后补票”到“立项锁定”
- 常见问题解答
审计署最新通报揭示专项债资产登记缺失严重。城投若混淆财政资产与企业运营权,将面临隐性债务认定风险。本文梳理从立项锁定到移交财政的合规实操路径。
核心摘要
审计不认资产归属,因专项债形成的运营类项目资产法律属性属财政资产,城投公司仅享特许经营权而非所有权。若将此类资产计入企业净资产用于融资或抵押,即构成违规,易被定性为隐性债务新增,触发合规审计争议。
关键词:专项债运营类项目 / 资产确权审计 / 政企资产边界 / 城投隐性债务甄别 / 财政资产化债 / 合规审计争议
编者按:专项债项目资产归属是审计高频雷区。本文梳理审计署通报案例,剖析城投公司“假出表”的合规陷阱,并提供从立项锁定特许经营权到移交财政登记的实操破局路径,助您守住底线。
别等审计进场再翻台账
就在前两周,某中部省份的一份审计整改通报摆在桌面上,那个数字让人心里发紧。
根据审计署发布的2025年度审计工作报告,有25个县少登记了485个专项债项目资产,涉及的金额高达663.75亿元。
这背后的逻辑很残酷:钱确实花出去了,桥修好了,水也放了,但财务账上的那一栏要么是空的,要么被城投公司悄悄塞进了固定资产里。
更麻烦的是,其中2个县还将2个专项债项目资产违规拿去抵押融资,金额达到了2.15亿元。
审计署的结论说得挺直白:钱到位了,管理没跟上。
对于咱们投融资平台的财务总监而言,这就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。
如果你正打算把收费公路或水务厂当作自有经营性资产往表里放,准备用来做增信或资产证券化,我建议你先停下来,仔细看看这背后的“产权陷阱”。
所有权与收益权的“错位”博弈
很多平台公司喜欢玩“假出表、真持有”这一套。
其实在《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财预〔2017〕97号)里,红线划得很死: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,将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,并建立资产登记制度。
但在实操中,城投公司往往为了追求现金流,将专项债形成的资产视作“企业资产”,进而将其计入经营性净资产。这里存在巨大的政策误读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5号)的要求,所有资本性支出形成的资产必须予以全程登记,且应当严格各类资产核算。
说白了,专项债资金形成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资产,其法律属性是财政资产,而非企业法人资产。
城投公司即便拥有运营权,也不能擅自对“所有权”进行确权。
一旦审计认定你是在用财政资产做企业融资,不仅是违规,甚至会被定性为隐性债务新增。
审计署在报告中点名:9家平台通过违规新举借银行贷款、挪用专项债资金等手段偿还隐性债务实现“虚假退出”,其中就有2个县挪用了1.49亿元的资金。这条线,碰不得。
从“事后补票”到“立项锁定”
怎么破局?别指望等到竣工验收后再去跟审计“讲道理”。
资产入账必须前置。在立项阶段,就要锁定“特许经营权”而非“实物资产”。
参考国办发〔2024〕52号文件的精神,专项债投向正在从传统基建向算力、低空经济、卫生托育等领域扩展,这些新项目的收益权与资产所有权的分离比收费公路更复杂。
我的建议是,在撰写项目实施方案时,明确“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归财政所有,企业获得的仅是特许经营收益权”。
这种“双重确权”模式,虽然在财务上看似削弱了平台的资产规模,但它保住了合规底线。
据相关研讨指出,资产端审计从2026年起已进入常态化,漏登是高频问题。
如果平台还想着靠“包装”把不平衡项目做成平衡项目,就像审计署通报的17个县那样,虚报预期收益骗取了121.74亿元,最终发现本金主要靠再融资偿还,那不过是饮鸩止渴。
对于风控部门来说,现在最该做的是:
- 把那些挂在城投账上、由专项债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,梳理一遍归属;
- 该移交财政登记的一寸不让;
- 该保留运营权的一定要拿到书面确权文件。
记住,审计不认资产归属的潜台词是:谁承担偿债风险,谁就得对资产底数负责。别把合规当成本,把它当成保命的盾。
常见问题解答
专项债投资的项目能算作城投的资产去融资吗?
不能。专项债运营类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财政所有,城投仅拥有特许经营权。若将此类资产计入企业净资产用于融资,属于跨越政企资产边界的违规行为,在资产确权审计中会被重点稽查,可能触发城投隐性债务甄别风险,导致债务违约或被追责。
审计署说“钱花了但资产没登记”,这具体指什么?
这指专项债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未按规定移交财政入账。合规审计争议的核心在于政企资产边界模糊,部分平台将财政资产“假出表”为企业资产。随着财政资产化债深化,此类漏登资产成为审计焦点,企业需明确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,避免违规使用。
城投公司如何避免在资产归属上被审计追责?
关键在于立项时明确政企资产边界,锁定特许经营权而非实物所有权。在资产确权审计常态化背景下,城投应主动将专项债形成的资产移交财政登记,自身仅保留运营收益权。这不仅符合合规审计要求,也有助于厘清城投隐性债务甄别标准,实现财政资产化债的合规路径。